《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调解、判决和执行
1. 调解
种类 | 具体内容 | 注意事项 |
可以调解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
必须调解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 不应久调不决 |
不得调解 |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 区别“离婚案件”与“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
【注意】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1)一审上诉期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生效判决
①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②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
③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注意】生效判决“不得上诉”,如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3.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4. 强制执行
法律文件 | 申请人 | 执行机构 |
判决、裁定 |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
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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