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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8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Ⅰ. 不可抗力;

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Ⅲ.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Ⅳ.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Ⅰ.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Ⅱ.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Ⅲ.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Ⅳ.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②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归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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