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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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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一般情况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被告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情况

“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Ⅰ.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Ⅱ.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Ⅲ. 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Ⅳ.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Ⅴ.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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