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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1. 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 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 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 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具体内容 | |
和解 |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调解 |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3)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6. 作出裁决
(1)以谁为准?
①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何时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 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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