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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协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7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也越来越近了,时间转瞬流逝,正在备考初级会计的小伙伴们赶紧来看啊!正保会计网校已经为大家准备了核心知识点,从现在开始,为我们的考试做好充足的准备吧!

✔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注意】仲裁协议可以在纠纷发生前约定,也能在纠纷发生后协商订立。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效力异议(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为保证司法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分配,此处均要求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试题中注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起诉前”;“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等错误说法
无视协议的存在(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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