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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订立遗嘱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17

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小伙伴们在备考初级会计考试的时候,有没有遇到什么不会的问题呢?来看一下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有关经济法基础中订立遗嘱的相关内容吧!

订立遗嘱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要式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积极行为

【解析】订立遗嘱要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因此属于要式行为;订立遗嘱时只需要立遗嘱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因此属于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而且订立遗嘱是积极的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属于积极行为。

【拓展】

订立遗嘱生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6、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7、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订立遗嘱生效时间: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三,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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