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基础
  • 图书折上折12期免息
  •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06.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5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申请: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行政复议:

      (1)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决定种类:

      ①维持;②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③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7.送达生效;强制执行。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385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AI题刷刷

    AI题刷刷(含机考题库)

    闯关+大数据推题

    了解详情38元/2科

    初级会计新课试听

    初级会计-冯雅竹老师新课试听

    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