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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06.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5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申请: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行政复议:

  (1)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决定种类:

  ①维持;②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③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7.送达生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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