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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的适用范围(06.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5

仲裁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③不能提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

  ②公平合理原则;

  ③独立仲裁原则;

  ④一裁终局原则。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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