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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复议管辖(06.0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5

    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①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

      ②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③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④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驶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⑤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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