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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票据的追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2-09

人生最遗憾的不是做不到,而是我本可以。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来学习一下《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网校陪你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思考1】《经济法基础》考试常见的六种情况下,被追索人如何确定?

六类情形
追索对象
(1)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全体前手
(2)承兑附条件、3日内未作承兑表示、拒绝承兑 除付款人外前手
(3)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全体前手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5)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出票人
(6)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 出票人
商业汇票 承兑人、出票人

【思考2】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票据,承兑人一旦在票据承兑人栏签章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如承兑人未承兑或承兑附条件,则其身份为付款人而非承兑人,并非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应为在票据上签章的承兑人,而非该承兑人的开户银行。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2)再发生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3.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B.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D.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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