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基础
  • 初级好课3.4折起
  • 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会计人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2-01

    人生最遗憾的不是做不到,而是我本可以。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来学习一下《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网校陪你顺利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一)会计人员的任用

    1.一般会计人员

    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总会计师——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4.反省一辈子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注意】只需在不定项选择题中适当关注。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亲关系。

    血缘关系图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

    (三)会计工作交接

    【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1.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交接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初级备考之路,不怕千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在通往胜利的道路上,虽然艰苦但不孤独,网校陪你同行,我们一起咬紧牙关,背水一战!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279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还没有评论哦

    抢首评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AI题刷刷

    AI题刷刷(含机考题库)

    闯关+大数据推题

    了解详情38元/2科

    初级会计新课试听

    初级会计-冯雅竹老师新课试听

    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