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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31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既然选择了初级会计职称,那就义无反顾地努力备考吧!不负好时光,和网校一起来学习《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

1.监督主体

(1)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课外阅读】财政部派出机构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

(2)其他部门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2)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3)保密义务

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有( )。

A.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

B.中国银行对有关金融单位相关会计账簿的监督

C.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实施检查

D.工商机关对纳税人记账凭证的检查

【正确答案】AC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有权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国务院财政部门

C.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D.国务院税务部门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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