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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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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

A.市民认为行政法规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B.李某对行政机关关于自身职务的任免决定不服

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D.李某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

【正确答案】CD

【例题·多选题】以下行政人员对行政机关做作出的下列决定不予行政复议的有( )。

A.降级

B.撤职

C.记过

D.开除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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