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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1】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注意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站在供应商的角度
3.公正原则——站在采购人的角度
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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