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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委托收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09

备考总是寂寞而又难熬,但有了网校的陪伴,备考之路会变得更加顺畅,快来看看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

(一)概念、分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分类

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三)结算规定

1.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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