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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适用范围(五限)
主体限制 |
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内容限制 |
必须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金额限制 |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
合同限制 |
双方在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
凭证限制 |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
(三)程序
1.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2.托收(略)
3.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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