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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托收承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08

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又是元气满满的一天,快来和正保会计网校一起学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吧!

(一)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适用范围(五限)

主体限制

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

必须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

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为1000元

合同限制

双方在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凭证限制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三)程序

1.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2.托收(略)

3.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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