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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回顾:国内信用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3-29

自正保会计网校打卡小程序上线以来,数十万人次考生参与进来,打卡活动受到广泛欢迎。对于考生来说,除了坚持每日复习打卡以外,更重要的是把打卡的内容真正的掌握,想要牢记相关知识点,离不开不断地巩固复习。我们将前两阶段打卡小程序出现过的知识点进行整理, 建议考生对自己不熟悉的地方着重学习。

知识点回顾2

国内信用证

1.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注意1】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结算。

【注意2】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分类: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注意】(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开证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4.转让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注意】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5.议付

(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2)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6.注销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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