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金融》知识点:国内委托收款结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1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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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国内委托收款结算
国内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一)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二)国内委托收款结算的主要规定
1.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的,应在接到付款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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