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金融》知识点:托收承付结算适用对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0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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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付款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业务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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