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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 作出并履行三类承诺

普通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09-24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继6月17日《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还将陆续推出配套举措,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包括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

股东承诺主要分为声明类、合规类、尽责类三类。声明类承诺,是指股东对过去或现在某项事实状态的确认或声明,如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等;合规类承诺,是指股东对未来依法合规开展某项活动的承诺,如不干预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规范股权质押、规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股权等;尽责类承诺,是指股东对未来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承诺,包括风险救助(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和配合实施恢复处置计划等)承诺和根据其他监管要求作出的承诺。

上述提及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据记者了解,根据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承诺内容要准确、规范、可执行,超比例持股股东减持承诺等可明确时限的承诺,应尽量明确承诺履行时限,不得使用“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为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主要股东承诺档案,并建立主要股东承诺评估机制,每年对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了解和评价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积极督促主要股东履行承诺。同时,还要将主要股东承诺评估纳入公司治理评估,将股东承诺履行的评估情况以及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根据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银行保险机构存在股东承诺管理不规范的,监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调整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等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如违反声明类、合规类承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其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行业警示通报、公开谴责、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等措施,相关情况应记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如违反尽责类承诺,阻碍其他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或者拒不配合落实监管要求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依法对其采取措施。

去年以来,银保监会持续加大对“问题股东”“问题股权”的清理整顿行动,截至目前,已公开三批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共涉及66位股东,旨在通过敲山震虎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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