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鸿星尔克一夜爆红#企业捐赠支出涉税怎么做?
7月21日下午,面对河南暴雨的灾情,鸿星尔克官方微博宣布,通过郑州慈善总会、壹基金紧急捐赠5000万元物资,驰援河南灾区。
直到有熟悉股市的网友发帖表明,鸿星尔克去年利润负2.2亿元,捐出这5000万就是倒计时的家底,于是这种“倾小家为大家”的精神感动了很多人。甚至还有细心的网友发现,鸿星尔克不仅买不起热搜,打不起各类广告,请不起明星代言,甚至连微博会员都没有....
日前,据京东发布报告显示,7月22日、23日两天国潮运动品牌的整体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280%,其中鸿星尔克23日当日销售额同比增长超52倍。当然作为上市公司,捐赠支出是必须严格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的,作为会计,我们当然也得学习一下
一、增值税
(一)视同销售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至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至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特殊情况——免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将外购或自产货物直接无偿捐赠:
1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一般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开始。例如2021年度“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22、2023、2024年度扣除,至长是在2024年度扣除,如再不能税前扣除的话,2021年度未能扣除的部分就无法税前扣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醒】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二)捐赠价值的确认
1.一般情况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2.股权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3.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物质的时间与实际捐赠时间很接近,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购买价格确认捐赠额;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捐赠,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至近其对外销售价格(不是建议零售价格)确认捐赠额。
(三)申报
1.预缴
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已体现在利润总额中,可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全额扣除。
2.年度汇算:同时填报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
A公司(一般纳税人)2020年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成本80万元,已抵扣进项1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会计利润500万元,不考虑特殊情况
一、用于非公益性捐赠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3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视同销售
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另外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二、用于公益性捐赠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3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视同销售
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捐赠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另外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53万: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三、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捐赠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1000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1)视同销售
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A105000 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另外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一、找准捐赠渠道
企业和个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根据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取得捐赠票据
企业或个人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按照规定,捐赠人应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相应扣除。
三、计算扣除金额
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照扣除的幅度范围,税前扣除区分为“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可税前扣除金额时,须计算准确。
“限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以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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