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了一份工作人员指南,旨在帮助审计人员依照PCAOB制定的相关准则,对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的券商设计和开展审计活动。PCAOB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消费者保护法案》(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及SEC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述准则。
PCAOB主席詹姆斯·R·多蒂(James R.Doty)说:“为了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执行券商审计业务的审计师现在必须遵从PCAOB的规定。此次发布的工作人员指南将有助于执行小型券商审计业务的审计师制定经济有效且覆盖面广的审计方法。”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进行了修订,其中一项修订赋予了PCAOB对在SEC注册的券商的审计活动进行监管的权利。
2013年7月,SEC对《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17a-5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必须根据PCAOB的准则对券商进行审计。同年10月,PCAOB通过了适用于券商审计业务的一项审计准则和两项鉴证准则。2014年2月,SEC批准PCAOB对券商审计业务执行上述新准则。
SEC的《证券交易法》修正案和PCAOB制定的新准则将会在2014年6月1日以及其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生效。生效之前,券商审计业务仍按照公认审计准则开展。
为了帮助审计师顺利过渡到新准则,工作人员指南明确了券商审计和鉴证业务的相关要求,并为PCAOB相关准则的实施,特别是相对简单的小型券商审计业务提供了指南。
此外,工作人员指南还强调了SEC 17a-5规定以及适用于券商审计业务的PCAOB准则和规定的重要内容。
PCAOB的总审计师马丁·F·鲍曼(Martin F.Baumann)说:“现在,执行券商审计业务的审计师必须遵从新的规定,包括应用PCAOB的准则。此次发布的指南讨论了如何根据券商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决定相关审计业务应在多大范围内应用PCAOB准则,以便审计师能够切实履行保护投资者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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