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每日一练:撤销权(6.13)
2016-06-13 09:20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将每日整理资产评估师考试练习题,希望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以下是《经济法》科目每日一练。
单选题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
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对方知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C.善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因此受损而依据本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债务人只有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50%的价格转让其财产,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选项AC错误。对转让价格低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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