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财务会计》知识点:应交增值税

2015-03-25 09:18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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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应交增值税

  1.一般纳税企业账务处理

  (1)一般购销业务的账务处理

  ①企业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账务处理实行价税分离,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部分,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委托加工物资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价格中不含增值税。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额。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免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目前是13%)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入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买价),扣除依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的成本。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提示】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企业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企业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包括代垫运费),可按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所谓视同销售,即税法中规定的,对于某些特定业务,无论会计处理是否确认为销售,税法均需要按照计税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具体会计处理上,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采取不同的方法:

  ①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或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应当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并计算销项税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个人消费的,则应当确认商品的收入、结转成本,并计算销项税额。

  ③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用于实物折扣,根据按视同销售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和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销售费用【实物折扣】

    营业外支出【无偿赠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④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应按计税价格照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转销货物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

  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①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的成本。

  ②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1)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能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其他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

  (2)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仍沿用三栏式账户,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设置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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