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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合伙企业法》(2022.06.1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6-11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进行中,各位努力备考的小伙伴们学到哪了?是不是该做题检验一下了?为了让大家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更加熟悉,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你不来看一下吗?

单选题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是( )。

A、丁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D、乙合伙人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选项A);(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选项D);(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C);(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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