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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财产转让(11.1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11-18

成功就是简单的事情不断地重复做,做到精通也就意味着成功。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免费《经济法》练习题,希望大家把握机会,通过每天的练习来巩固自己的知识,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量,赶紧来做题吧!

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接管甲企业后,乙企业向管理人提出取回破产受理前出租给甲企业的一台设备。经查,该设备已在破产受理前由甲企业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企业,丙企业已付款,但设备尚未交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企业有权取回该设备原物 

B、由于丙企业支付了全部价款,乙企业无权取回设备原物 

C、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有权向管理人要求取回 

D、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债务人占有的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中,丙企业已付款,但设备尚未交付,由于不满足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丙企业不能取得设备所有权,乙企业有权取回设备原物,同时丙企业因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由于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此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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