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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正保会计网校 2014-09-03
普通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即将开始,正保会计网校在此为大家奉上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希望能给予准备参加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在备考上一些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两个合同: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解释】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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