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试题:诉讼有管辖权
2016-04-01 11:45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多选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2年11月10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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