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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试题: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016-02-19 13:31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单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准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前的普通股股份总数是5000万,净资产额是8000万,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是10%,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拟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数不得超过4000万

  B、公司筹资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

  C、若发生表决权恢复的事项,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D、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的情况下,优先股表决权才恢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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