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易错题:股份转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知识点繁多,容易记混,做错题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犯错不怕,不做总结才可怕。正保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易错题,快来看看你能做对吗?!
错题点评:2018年3月17日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2016年3月,甲公司上市成功,该公司董事长于2016年12月将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0%卖出
B.乙公司副经理在任职期间一年内转让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
C.丙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离职后第8个月出售所持本公司股份
D.丁公司成立3年后,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一发起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选项A错误。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14.59%。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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