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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练习题精选(三)

2016-03-25 10:20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练习题精选(三)

1.多选题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在租赁期内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下列说法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有( )。

A、房屋买卖合同应事先征得承租人乙的同意

B、在租赁期限未满前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C、产权一经转移,原租赁合同即失去效力

D、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房主丙继续有效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2.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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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租给乙使用,约定租期为一年。在租赁期内,甲未经乙的同意,又将该台机器设备出售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租赁期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B、未经承租方同意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C、原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只有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才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多选题

张某租赁王某的房屋作生产经营用,租赁期间内,由于地震致使房屋全部毁损,张某不能继续生产经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承担修缮义务

B、张某承担维修义务

C、张某可以不支付租金

D、张某可以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多选题

下列关于动产质权效力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的转移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B、动产质权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但不能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C、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D、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出质财产为准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选项D的说法错误。

5.单选题

甲从乙处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关于牛犊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归甲享有

B、归乙享有

C、由甲和乙协商决定归谁所有

D、由甲和乙共同享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在质权期间,质物所生孳息,质权人享有收取权,但质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仍为出质人享有。

6.单选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某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1)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故ABC错误;(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选项D正确。

7.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不可以出质的是( )。

A、汇票、支票、本票

B、仓单、提单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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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广大学员在备战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时能更快的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在此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的练习题供学员参考,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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