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 > 正文

经济法试题:股东会

2015-11-20 16:25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

展开剩余部分

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利用每一天的时间,努力奋斗吧!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招生方案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