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解读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5]71号)。为做好人社部发[2015]7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两部门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5]72号),目的是通过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人社部发[2015]71号 、 人社部发[2015]72号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若干费率档次的费率制度,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费率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是依据当时国民经济行业数量和分类,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各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并分别执行0.5%、1%、2%左右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这一费率政策实施以来,基本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伤预防,较好发挥了工伤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但总体看,我国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3档风险类别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我国行业中的真实风险差别,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从国际上看,各国工伤保险制度越成熟,基础数据越完备,行业风险类别的划分就越细致。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每年都以上百亿的速度递增。截至2014年底,累计结存(含储备金)规模已达1129亿元,平均可支付月数已超过了24个月。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不符。随着安全生产形势向好,近三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稳定在190多万人,风险基本可控。近几年来,相关部门已经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广泛进行了调研、测算和论证,为从制度层面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当前,我国经济的下行压力加大,需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从而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作出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重要部署,大大加快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完善的进程。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出台文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本原则是什么?工伤保险费率降了多少?
负责人: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若干费率档次的费率制度,在体现风险互济的基础上,还要反映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间的工伤风险程度,因此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经研究,我们确定了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在出台的两个文件中,人社部发[2015]71号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侧重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框架和标准的调整; 人社部发[2015]72号侧重对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71号提出细化要求,并通过多项举措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通过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了“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一是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二是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初步测算,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三是具体到不同的行业,由于行业标准采用了新的标准,与原费率政策的基准费率相比,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记者:此次费率调整,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是否有影响?
负责人:近年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持续增长。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每年都会随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长。各地也普遍建立起了工伤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增长机制,2009年至2014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年均增长了28.7%,伤残津贴年均增长了25.1%,生活护理费年均增长了28%。需要明确的是,工伤职工的待遇是法定的,待遇项目不会因降低费率而减少,待遇水平也不会因为费率调整而降低。此次费率调整后,虽然费率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但由于做了充分的测算并综合考虑了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工伤职工现有的待遇水平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记者: 人社部发[2015]71号对比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负责人: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在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 0.9%、 1.1%、 1.3%、 1.6%、 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记者:人社部发[2015]72号对人社部发[2015]71号中的规定做了哪些细化?
负责人:人社部发[2015]72号对人社部发[2015]71号中的规定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细化。
一是要准确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要求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二是要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要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调整后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本地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在确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时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精算平衡,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
三是要定期进行单位费率浮动。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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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人社部发[2015]72号对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 人社部发[2015]72号通过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避免出现基金结存过多或基金不足支付的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有效运行。
一是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的结存规模。要求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明确地方实行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正常规模分别控制在12个月和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分别超过18个月、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浮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分别低于9个月、6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是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要求各地要构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未设立储备金的统筹地区应于2016年底前设立储备金,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建立省级储备金制度。储备金计算在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之内。
三是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要求尚未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实现地市级基金统筹;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加快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记者: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统一调整后能否适应各地的差异情况?
负责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基金运行状况存在差异较大,因此,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给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以使政策能够适应各地的差异化需求。
一是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如要求各统筹地区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规定储备金的规模按当地基金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等。二是采取分类规定和弹性表述。如对于不同统筹层次基金结存规模做出了不同规定;基准费率和基金结存规模均采用了“左右”的表述等,给各地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办法留出了一定空间。
记者:这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完善,对各地贯彻落实工作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负责人: 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社部发[2015]72号还要求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的汇总分析情况报送人社部、财政部。
二是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要求各地要加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周密制定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的措施。在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还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人社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