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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注意搞清性质用途 核算方式不能混

2015-01-26 11:11来源:上海税务局

  案情概况:F公司是一家从事飞行人员及航空相关人员培训的企业。公司向银行借款购买两台模拟飞行设备,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其中一台于2012年1月竣工,发生借款利息150多万元,另一台于2012年12月竣工,发生借款利息90多万元,公司将该笔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利息净支出”科目一次列支,检查员认为公司应该对该财务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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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F公司财务人员称,因为公司业务单一,财务核算制度也比较简单,大多数的费用性支出都是一次性列支,故没有仔细分析该模拟设备项目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检查员向F公司财务人员详细介绍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规定,同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和取证资料显示,F公司的模拟飞行设备项目完全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要求,公司应将借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反映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同时,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在建工程成本中借款费用所占的金额比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单设一个“借款费用”明细科目,来反映企业每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企业当就该项目进行资本化处理并补缴相应税款。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处理结果:根据F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该模拟设备应按15年计提折旧,至2012年底共计可计提折旧9万余元,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责成F公司调增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0万余元,补缴企业所得税近60万余元。

  税官建议:借款费用资本化涉税问题在实务中比较多,不同的企业往往根据自己的目的将应该费用化的资本化,或将应该资本化的费用化,这些做法都不符合规定,大家在处理借款费用时一定要准确判断其性质,根据资本化或费用化的标准,要求严谨处理,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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