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纳税人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忽视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差别,对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条件缺乏清晰的认识。
近期,小微企业再迎利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014-12-29 08:46 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纳税人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忽视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差别,对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条件缺乏清晰的认识。
近期,小微企业再迎利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