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等部门的转发意见(粤财法〔2014〕70号)的相关规定, 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