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第四季度是否可以调整为查账征收?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4号)的规定:“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但由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而对其以前纳税期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还应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鉴定征收方式。”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