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资料不再报送!涉税风险却不可忽视!
正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忙得焦头烂额的会计们,忽然喜闻一个“好消息”——资产损失资料不再报送,只需留存备查。
为了深化 “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总局制定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15号公告是这么规定的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涉税风险实质放大了!
这自然是好消息,实实在在地减轻了企业办税负担,尤其是正奋斗在汇算清缴准备工作中的税务会计们。
然而,福兮祸所伏!涉税风险实质上反而被放大了!为何?
报送资料留存备查的转变在给纳税人减负的同时,也增大了纳税人涉税风险。可以预见的是,税务机关必然会进一步强化事后管理与跟踪监督力度,更加强调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15号公告就做如下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强大的金三系统下,税务机关通过多渠道信息获取与比对,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后规定的,很有可能是税收检查或税收稽查的重点对象。一旦被发现没有备查资料或者资料不完善、造假等等,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其他涉税问题,非常容易触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如何应对风险?
15号公告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为了减少或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损失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的内容,仍然需要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清单进行准备,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证明等证据,并进行归类、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对于留存备查的资料,妥善保管,保管期限可参考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保管期限,即10年。
|作者:张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