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但未少缴税是否也会受处罚
【提问】
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只要不是少缴税,是不是就可以了呢?
【案例】
酒店的住宿价格为280元/晚,除此之外,消费者在酒店还有餐饮消费120元,房间小酒吧消费60元,结算时客户要求将所有消费全部出具项目为“住宿费”的发票。酒店出于为了稳定客源争取再次消费考虑同意了这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酒店方认为:餐费开成房费,两者税率相同,都是6%,不存在少缴税行为;小酒吧消费仍按17%的商品销售确认了收入,也不存在少缴纳税款行为;同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对方不存在抵扣可能,也不存在少纳税。
这种情况下,酒店是否可以认定为善意开具发票(普通发票)?是否会受到什么处罚?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服务方与接受服务方存在真实交易,但双方明知与实际业务不符,仍坚持开具与取得不实发票,酒店和客户双方均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同时根据虚开发票处罚规定,对于开具发票纳税人可以根据虚开金额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若不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