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网校 > 正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核算有何要求?

2015-10-29 13:52来源:山东省国税局

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核算有何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