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核算有何要求?
2015-10-29 13:52来源:山东省国税局
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核算有何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核算有何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