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
2016-07-22 13:45来源:浙江国税
【问题】
我公司是商业银行(一般纳税人),新购置了商业用房准备装修后作为营业网点,请问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需要分两年才能抵扣?
【答案】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需要根据装饰不动产占不动产原值的比例区别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因此,如果装饰不动产的费用未超过购置不动产原值50%的,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期一次性抵扣。需注意的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也应计算在装饰不动产的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