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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于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2015-04-03 15:56来源:天津和平区国税

  问:企业发生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于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般情况下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虽未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虽未支付,并且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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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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