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15-01-20 10:03 来源:厦门地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