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和普通员工向企业借钱,个人所得税处理异同
最近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大家,很多人都在讨论个人借公司的钱如何处理以及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交,其实投资者和普通员工是不一样的,今天和大家一起来分享一下。
【案例】
公司普通员工小张借公司的钱,长期5年未还,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网校答复:具体分析情况,首先员工长期借款不还,公司应该起诉追偿。如果追偿要回了,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追偿要回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追偿未要回,则需要根据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投资者就不一样了,投资者借公司钱长期不还,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及对本公司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具体政策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会计处理
1、员工借款会计处理(未考虑利息和税)
借:其他应收款-员工借款
贷:库存现金
员工报销经核准通过,财务做核销。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库存现金(这种情况是员工借款金额大于报销金额,差额部分交回公司)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借款
库存现金(这种情况是员工借款金额小于报销金额,也就是说员工为公司垫资,差额部分,公司应支付员工)
2、投资者借钱时,凭投资者借款单据,银行回单等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XXX
贷:银行存款/现金
年末,投资者借公司的款,既没用于生产经营,也没有归还,可视为公司对投资者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作如下处理: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 XXX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