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资源合理利用,理顺煤炭资源税费关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有关要求,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煤管局、省龙煤集团,积极推进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日前,在综合考虑黑龙江省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黑龙江省将从2015年首个纳税期起,全面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执行国家最低标准2%。改革后,黑龙江省煤炭企业每年将减轻税费负担0.2亿元左右,若考虑黑龙江省先行停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因素,减轻企业负担2.2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