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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布

2014-12-03 08: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此通知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了详细的规定。

转制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转制中资产处理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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