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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4月起实施的新政,新办企业有福啦~

2018-03-14 16:27来源:盐城大丰国税

下个月!也就是2018年4月1日起!新办企业迎来新福利啦!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也可以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发票认证了!

是何新政?

自2014年10月1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以来,税务系统对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评级,按规定参评企业获得相应的纳税信用基本,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类应用。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纳税信用状况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获得广泛应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但按照现行规定,对于新设立企业等3类企业,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展开剩余部分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将3类企业新加入纳税信用评价

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明确3类企业参评时限

新设立企业

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将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将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重点来了!

符合这样的纳税信用级别,新版企业也能网上认证!

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

一是可在网上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认证;

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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