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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面临更严格合规性要求

2016-08-04 09:04来源:德勤微信公众号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就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等内容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进行了修订。公告作为我国转让定价合规要求的新的指导性文件,不仅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密切联系,更是税务机关对于近年来转让定价领域工作的实践总结,也是未来中国转让定价工作管理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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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公告一方面积极引入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中的新内容,另一方面也并未放弃中国税务机关在近年来转让定价工作领域中的实践积累及技术立场,如强调地域特殊因素对交易定价的影响。新的要求下,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格、复杂的合规性要求。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认定

公告基本采纳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关联关系认定的类别和方式,适当调整并细化了包括自然人共同持股、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比例等认定条件,明确提出了以“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为原则认定关联关系。公告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在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条件的关联关系认定上明确了具体的判定方式,例如人数、职位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更多指引。此外,公告考虑到关联关系可能发生的变化,明确了“按照实际关联关系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则。

同时,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类型,按照有形资产、金融资产(含股权投资等)、无形资产、资金融通(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及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劳务交易等类别顺序详细描述了关联交易涵盖的范围,扩大了监管辐射面。在具体交易类别方面,公告在保留征求意见稿中交易类别的基础上,罗列了具体的无形资产,例如商业秘密、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和政府许可等。

关联申报 主要变化

作为纳税申报的重要资料,公告以附件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简称新关联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简称原关联申报表)。

与原关联申报表相比,新关联申报表采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近的表单编号体系,从原来的9类增加为14类,要求企业填写和提供的信息更加详细和全面。从申报内容上看,新关联申报表主要新增了金融资产交易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即原同期资料中的表证单书二,但需要说明划分标准)以及国别报告。

可以看出,新关联申报表的表单数量和对填列内容详细程度的要求都明显增加。表单整体设计一方面体现了税务机关对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更贴近现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减少了纳税人在填写表单时的不确定性。这也体现了中国税务机关对BEPS行动计划的接纳和应用,为未来可能的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提供基础。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于新关联申报表的各表单之间存在多处勾稽关系,纳税人在填报时应参考填报说明中有关的“表间关系”项目,注意保持各表单信息之间的一致性。同时,应注意审计报告、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以及相关合同备案数据等公开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别报告

新关联申报表纳入了国别报告的内容,相较先前的征求意见稿,公告所要求的国别报告报送主体不变,即:作为跨国企业集团终控股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且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或者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

对于和国别报告相关的终控股企业以及成员实体的定义,公告基本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终报告所述保持一致。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豁免了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国企业的国别信息报送义务。据悉,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披露义务免除在其他国家的规定中已有先例,本次公告中加入这一内容并非特例。同时,公告在国别报告方面正式赋予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信息交换的法律权力,以及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因一定原因未能获取国别报告时可向本地企业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法律权力。

报送时限

根据公告,企业通常需要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关联申报表,即会计年度终了次年的汇算清缴时报送。

同期资料管理

作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公告对同期资料管理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具体而言,公告完善了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准备门槛,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就关联劳务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的要求,并将关联劳务、股权转让等交易的披露和分析要求细化和落实到本地文档中。公告基本沿用了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地文档的强化披露要求(诸如价值链分析、地域特殊因素等),在跨境交易适用范围上,也将港澳台地区一并纳入,同时修订了同期资料的准备期限,以及企业在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在文档内容披露要求方面,主体文档披露要求基本和BEPS 第13项行动计划报告保持一致;特殊事项文档披露要求和现行2号文对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的对应规定基本一致。然而,公告对本地文档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升,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价值链分析,关于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资金流及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及分配结果,以及各环节参与方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股权转让分析,股权转让交易概况、转让标的的信息,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关联劳务分析,交易各方受益情况,劳务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项目、金额、分配标准、计算过程和结果,以及与任何非关联方存在的相同或类似劳务信息;地域特殊因素,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对交易定价的影响,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法律责任

公告下的相应法律责任较现行规定未发生变化。即若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期资料,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除了上述处罚外,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被确定为转让定价调查对象的风险相对更大。

但是,公告明确了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可以看出,中国税务机关对遵守转让定价合规要求的纳税人给予的鼓励态度。

操作建议

毋庸置疑,公告的发布意味着跨国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其他资源来满足中国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的合规要求。尤其是主体文档准备要求,由于经合组织及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中没有统一规定,中国的相关规定与部分国家存在差异,因而存在母公司所在国无需准备,而中国子公司需按照中国法规准备的可能性。

另外,公告要求纳税人在关联申报表和同期资料中提供的一些信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和复杂性,部分还涉及与境外关联方之间的沟通,纳税人所需分析的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均有较大程度的增加。因此,建议纳税人尽早开始沟通、信息收集和准备的工作,转换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准备的工作方式,采用“整体而一致”的策略,从而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控制合规成本,并力求集团在全球范围内转让定价信息披露的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已于2016年2月1日对中国生效,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届时中国可与之开展情报交换的国家和地区将超过130个。2016年5月12日,作为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国家税务总局与加拿大、印度等国税务当局一同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编制的国别报告;截至6月底,该协议签署国已达44个。与此同时,美国、日本等诸多发达国家也正在制定或已经公布了各自有关国别报告的国内规定。由此可见,跨国企业集团将面临更为严格的信息透明与合规要求。

近,经合组织发布了对于国别报告的进一步指南,对于业界关注的过渡期申报、汇率波动对于各国合规门槛的影响等问题提出了深入建议,该指南是否会影响各国法规的进一步解读或细化同样值得关注。

综上所述,公告对同期资料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对价值链和关联交易的充分分析和披露)以及各国税务机关之间日益广泛和成熟的信息交换,使得中国税务机关将比以往任何时候掌握更多纳税人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优先调查的纳税人和转让定价安排,并参与全球范围内的反避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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