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体系百年变革 落地中国在即
继OECD于10月5日发布BEPS项目最终报告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在京对商界和媒体召开BEPS项目成果发布会,并同期发布BEPS项目15项行动最终报告中文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廖体忠司长、王晓悦副司长、相关官员以及来自OECD的 BEPS项目负责人Raffaele Russo先生与会并做出相关发言。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旨在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并通过各国行政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国际性逃税行为。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OECD/G20 BEPS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英文版,共15项产出成果和一份解释性声明。这些成果已于10月8日由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11月G20安塔利亚峰会由各国领导人背书。在OECD发布最终报告英文版的数日内,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10日召开BEPS项目2015年成果宣讲会,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廖体忠司长,王晓悦副司长,相关处室官员以及OECD BEPS项目负责人Raffaele Russo先生分别就各自对BEPS项目的见解和最终报告的解读,以及对于在中国的政策反应和执行实践做出了一系列分享。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也在会后第一时间发布了OECD/G20 BEPS项目的2015年最终报告的中文版(2015年最终报告)。
对于BEPS取得的主要成就,廖司长总结了如下五个重大突破:
► 在数字经济领域,虽然没有明确成型的建议措施出台,但是确定了实质性经济存在测试的原则(substantial economic presence test),并引入了税收存在(taxable presence) 的概念,这些原则和概念的确定对于将来在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税收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都奠定了有力基础。
► 在防止国际税收规则的滥用领域,包括防止协定滥用和转让定价领域等有相当成就。
► 在增加信息透明度领域,包括分国别报告、转让定价文档以及强制性披露要求中都有相当程度的体现。
► 在增加确定性领域,针对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由于不确定性带来的双重征税,也有相应措施的解决。
► 在国际合作互助领域,作为多个国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行动,已有超过七十个国家参与的多边公约将对相关信息交换及征管互助方面起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将展开的BEPS中国落地计划总体包括如下内容:
改革中国的国际税收管理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于今年年初成立了新的对外税务处,旨在更好的针对对外投资进行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
统一全国风险应对机制。2015年年底前考虑出台文件,在部分总部集中地针对国际税收相关事务试行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集中管理。
进行BEPS成果国内法的转化。修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2号文”)(征求意见稿已出);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75号文”)和BEPS相关的研究成果(包括常设机构条款)并进一步考虑修订75号文方案;考虑修改受控外国企业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强情报交换和透明度建设等等。
进一步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
廖司长强调,在此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四大转变和一个策略,即:资本输出国到资本输入国的转变,效益驱动到创新驱动的转变,从制造业单一现代化到价值链全链条现代化的转变,从世界工厂到世界市场的转变,以及一带一路的基本战略。
后BEPS时期OECD的相关计划和中国的持续参与
从2016年开始,G20和OECD国家将继续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包括: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交易利润分割法的指引,无形资产的定价问题,常设机构利润归属规则的调整,非共同投资工具的税收协定适用问题,保险和银行业集团的利息和金融支付税务扣除问题,《多边工具》的谈判与起草等等。此外,OECD已经一致同意尽快构建后BEPS包容性工作架构,监督BEPS成果的落实,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中国将持续深入积极的参与这一系列过程。
2015年部分最终报告的相关概述和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
2015年最终报告包括15项行动计划报告和一份解释性声明,并提出了针对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的一揽子措施。OECD各成员国已就全面的一揽子措施达成了共识,承诺将遵循并一致落实。这些一揽子措施包括更新最新标准、重新修订现有标准,采取通用方案以缩小各国法规的差异,以及基于最佳措施指定的指南:
► 出台协商的最低标准:对有害税收实践(行动计划5)、税收协定滥用(行动计划6)、分国别报告(行动计划13)和争端解决(行动计划14)的建议;
► 修订现有的国际标准:修订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行动计划8-10),修订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包括关于常设机构地位的行动计划7);
► 常用方法和国内法律的最佳实践:混合错配安排(行动计划2),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行动计划3),利息扣除限制(行动计划4)和税收筹划方案的强制披露(行动计划12);
► 分析性报告: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行动计划1),BEPS数据统计分析(行动计划11)和基于建议实施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行动计划15)。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宣讲会涵盖的行动计划的内容概述如下:
第3项行动计划 – 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
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是防止纳税人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国受控外国公司而逃避或递延税收的制度。根据该制度,符合规定的所得即使没有汇回国内也要视同汇回征税。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事关各国经济政策,也关系企业竞争力。因此,报告没有要求各国统一进行受控外国公司立法,而仅就立法要素、所得认定、外国税收抵免、境外股息免税等,提出最佳实践,以供各国参考。第3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对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必要“构成要件”提出了建议。最终报告指出这些建议并非最低标准,而是为确保选择采用它们的管辖区能有一套规则以有效防止纳税人将利润转移至外国子公司。设计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六大构成要素包括定义(包括控制的定义),豁免和门槛,所得的定义,所得的计算,归属受控外国企业所得以及防止和消除双重征税。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鉴于中国积极参与BEPS议题的讨论,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面修订《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十章《受控外国企业》,已充分借鉴BEPS报告中分享的最佳实践,并结合中国实际对受控外国企业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细化,细化内容包括“控制”的定义、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部分的判定及受控外国企业豁免条件等。
第7项行动计划 - 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第7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提议对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中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修改,以防止外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开展运营时通过如下安排及策略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 修改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5款。报告约定:若某人在某国开展的活动是为了经常性订立由境外企业履行的合同,则应认定该境外企业在该国构成应税机构场所(taxable presence),除非该人所开展的活动是其独立经营的一部分。
► 修改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4款。该款是常设机构的豁免规定。随着数字化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变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方式也在发生显著变化。在某些情形下,以往被认为仅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现在可能属于企业核心业务活动。为了确保在一国开展的核心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在该国征税,报告建议对该款进行修改,以确保豁免规定仅适用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 应对合同及活动拆分。报告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架构轻易获取税收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企业不能将整体商业运营拆分成不同的业务,使得每个业务都满足准备性或辅助性的要求,从而适用于常设机构豁免规定。此外,范本第5条第3款关于建筑工地的规定也由于紧密关联企业之间拆分合同而被滥用。对此,OECD税收协定范本将纳入“主要目的测试”,以解决合同拆分带来的BEPS问题。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布的75号文第五条常设机构的解释已经涵盖了BEPS第7项行动计划的部分建议,例如,企业不能将整体商业运营拆分成不同的业务,使得一些机构场所形式上满足准备性或辅助性的要求,从而符合常设机构豁免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会考虑结合未来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修订,吸收BEPS第7项行动计划的建议,考虑中国的特殊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针对75号文如何衔接第7项行动计划的部分建议,以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第8-10项行动计划 –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
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规则偏重于依据合同分配功能、资产和风险,这就导致现有的独立交易原则容易被不当使用,从而使转让定价的结果与跨国企业实际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不一致。因此,BEPS第8至10项行动计划要求在无形资产、风险和高风险交易三大领域进一步完善独立交易原则,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企业价值创造相一致。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了与无形资产交易相关的全新章节。其中对无形资产采用了与OECD相同的宽泛定义:即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金融资产,并且第三方在可比交易条件下愿意为获得该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付费。在某些方面,为适应中国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还是与BEPS报告中的意见有差异。关于此方面的更多详情,敬请参阅安永2015年9月发布的《转让定价通讯》。
第12项行动计划 – 强制披露规则
第12项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提出一系列强制性披露制度建议。该制度的设计旨在通过为税务机关提供早期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威慑潜在恶意税收筹划方案以及尽早识别与滥用协定有关的被认为构成BEPS相关纳税风险的发起人和纳税人。各国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强制披露制度。同时,在第12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下提出的建议并不会成为最低标准。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第12项行动计划对正在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了指引,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会考虑如何适当的引入强制披露规则到中国国内法,赋予纳税人和筹划方信息披露义务,对恶意税收筹划形成威慑。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信息,从而优化税收风险管理。
第13项行动计划 – 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
报告要求纳税人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供高水平的转让定价资料,包括三部分:主文档、地方文档和国别报告。主文档一般包含企业集团全球组织架构、功能风险分布、全球运营状况,集团内部转让定价政策等宏观信息。地方文档主要包含关联方交易、交易额及其转让定价分析等。国别报告主要包括:集团内各运营单位在各国的经营情况,集团内部的利润分配情况以及纳税情况,各国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指标以及所承担的功能风险等。交换的信息将被予以保密。国别报告不能直接用于转让定价调整,只能用于风险识别、监控和调查。国别报告要在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签署多边协议,且国内立法和行政以及技术手段到位后才执行。OECD希望从2016年1月开始要求跨国公司向居民国提交国别资料。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国别报告中的大部分规定与BEPS的相关建议保持一致。中国属于采纳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中建议的首批国家之一,采用了关于同期资料的三个组成部分,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关于主体文档内容的规定与BEPS的指引几乎一致。对于本地文档,征求意见稿所要求的内容涵盖程度则超出了BEPS的要求。
对于BEPS最终报告的具体内容,廖体忠司长指出,所有报告始终贯彻了一条总的指导性原则,即: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尽管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捍卫一国主权依然是根本。也正因如此,《解释性声明》在第二十三款下添加了中国强力主张的一条规定:“在不违背国际法承诺的前提下,各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实施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实施这些变革”。而在另一方面,尤其是在国内立法实施BEPS成果方面,中国则将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平衡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并在如何实施相关措施过程中尽量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
针对部分人士在初期对于BEPS项目的怀疑,廖司长指出,整个行动计划过程遵循的机制是基本公平的,所有参与国享有同样的表决权,没有任何一个单一国家可以控制或主导规则的制订过程。最为重要的是,全体参与国遵循一个共同的遵循经济实质的指导原则来探讨如何更加公平的权衡和划分各国的税收征税主权。
诚如国际司领导指出的一样,BEPS是近百年来对国际税收规则的一次里程碑式的改革,是全球各类经济体以多边合作的形式进行的一次改革性合作的良好范例。在此项国际税改中,中国以OECD合作伙伴的身份平等参与BEPS行动计划,与OECD国家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提出很多代表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另一方面,中国也将全面借鉴BEPS最新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实际,完善未来的征管体系和税收政策制度,在跨国公司全球利润分配中得到中国应有的公平。
安永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唐荣基解读BEPS新进展
唐荣基:整个BEPS的进展,在税务界,特别在国际税务界也算是一件大事。
首先,G20还有OECD成员国总共加起来有60几个国家,能够大家坐在一起,在那么短的时间,整个BEPS的工作大概是两年前启动的,今年能够达成很多共识,这是很难得的,也代表着国际税收现在面临的一些问题大家都比较重视,特别是打击非法的国际避税、逃税,同时也避免双重税收(double taxation),希望能够堵住一些漏洞。特别是有些时候企业通过一些手段,把一些利润转移到一些国家,在全世界都不要交任何税。这种情况每个国家都不希望看到,我们也不希望看到。
所以,还有几个成果是比较受大家欢迎的,税务透明度会提高,确定性会提高。现在跨国企业在全球国家运营,首要的目的就是合规,这是大家希望做到的,达到这个目的有时候会碰到什么情况呢?某一个国家要征一笔税,它感觉这个是合规的,同一笔税另外一个国家也觉得是它的,所以会造成同一个企业同一笔利润在多个国家交税才能达到合规的效果,这个是不合理的,也是参与的国家不希望看到的,所以BEPS其中的成果,就是希望国与国之间的沟通,国与国之间大家能够达成的一些原则,达成的一些目标,希望不要再看到双重征税的问题。更加重要的就是防止企业通过一些过于积极的方法,不合理地把利润转移到一些国家,完全不交税的,这是国与国之间不想看到的。
总的来说,中国作为G20的国家成员,两年的过程里面非常积极参与,也提供了很多很宝贵的意见给OECD,很多意见都被采纳了,所以中国在几天前也马上发布要做的事情是什么,中国是有非常积极的态度参与整个BEPS工作的,这个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不仅仅是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企业,2015年中国也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了,中国对外投资的数已经超过引进外资的数,整个BEPS工作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怎样应对国际税收环境也带来很多启发和意义。
记者:能不能举一两个例子讲下企业是怎么来转移这些税收的?
唐荣基:到底企业怎样能够把它的利润转移的?有很多不同的方法。最典型的方法是转让定价。现在我们的客户,很多跨国企业全球都有经营的,它们的产品往往都通过全球的价值供应链完成,不可避免一个产品或服务从A国卖到B国,都是关联企业,都是自己本身的企业,再从B国卖到C国,最终通过一连串的转移才落到消费者的身上,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方法,企业转让定价控制国际税收,因为每个国家税收不一样,如果通过这个方法,把多一点的利润放在低税率的国家,少一点的利润放在税收高一点的国家,这样全球税收就可以降低。但是这个转让定价不能乱来的,在BEPS很重要的所有国家都达成共识的其中一个原则,最后利润要和什么东西挂钩呢?利润要和经济实体,真正的经济活动挂钩,如果真正的经济活动在中国进行的,留在中国的利润必须要合理,不能通过不讲道理的转让定价的方法把利润转移出去,留在中国的利润就少了。但是真正的经济活动,比如说销售、研发、市场推广、生产、售后,如果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我的市场也是中国的,所以我的经济活动在中国,我的价值创造地也是在中国的话,转让定价必须要根据经济实体价值创造地来定,最后留在中国。这个必须要合理的。这是回答记者的问题,企业是怎样转移税收的。
另外一种方法,他怎样能够把企业的一些功能转移到其他国家。比如说中国,特别在上海,鼓励创新、科技创新、研发,中国在立法的时候,如果把研发的功能放在我们国家,研发功能体现出来的利润,我们可以征税征的少一点,以一个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采用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征税的。企业在做国际税收规划的时候,会根据每个国家鼓励什么类型的功能,鼓励什么类型的活动,来分布它的功能应该放在什么国家,放在这个国家非常鼓励这方面的活动、功能,能够享受比较低税率税负的话,这些企业就是通过它的功能转移,功能转移也是可以把利润在国际税务规划里面转来转去的另一种方法。
记者:BEPS相关的协定在去年的时候就已经公布了,这次有什么新的内容吗?刚才你介绍的意思,是不是未来中国会通过这样的协定生效,能让更多的税收留在中国国内吗?
唐荣基:今年是全部完成,去年只是部分的完成。
至于第二个问题,中国参与整个过程里面是非常积极的,你刚才的表述不一定完全对,不一定是把多一点的税留在中国,这个不是目的。每个国家的目的是留在每个国家的税都要合理,不管是多还是少,但必须要合理。必须反映经济活动和价值的创造,这是国与国之间大家都得到共识的,不能说多一点或者少一点,只要是合理,因为有一些时候,有一些企业来到我们国家经营,他可能在我们国家做很多事情,比如说聘用几万人,聘用几十万人,很多活动在我们国家进行,但是可能有一些企业觉得我们国家的税收比较高,高与低都是相对的,有些企业可能通过一些手段最后留在我们中国的利润是不合理的,没有真正反映到那个企业在我们国家进行的经济活动和创造的价值。所以BEPS有提供这样子的一个平台,让大家觉得必须要合理。
现在我们国家不仅是一个吸引外资的国家,我们中国除了吸引外资以外,中国的企业也走出去,所以我们也希望我们的中国企业在外国经营的时候,同时也能够得到合理的对待,我们也希望我们的中国企业跑到别的国家的时候交的税收也是合理的,留下来的利润是反映到真正的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
记者:BEPS相关的协定大致的框架,去年的时候企业这一块有大致的预期,10月10号这个框架全部落定之后,对企业来说最大的改变的,未来要积极应对的是什么?
唐荣基:对企业来说一个最大的改变,有提高它的透明度,因为BEPS十几个行动计划当中第十三个计划,是要求企业提供转让定价文档,这个以前也有了,但是现在把整个文档的要求提高了,企业要披露给国家税务局,不仅是中国,也要披露给所有参与到BEPS的60几个国家,披露给他们企业全球转让定价的情况,这是对企业提出很高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回到我刚才所说的,透明度增加了,你不能够骗我了,这个企业不能够跟我说,比如我是A国家,它跟A国家说,我这笔税交了给B国家,跟B国家说我这笔税交了给A国家,其实这笔税都没有交。转让定价文档要提供一个全球文档,以后企业很需要把它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这是企业马上要面临的问题。
后面问题落到每个国家通过本地的立法反映行动计划里面国与国达成的协议,这个要通过本地的立法做到法律里面的,这个时间要看每个国家立法的时间长还是短,我们中国一直很积极的推动BEPS,所以我觉得我们中国会马上启动整个立法的过程,看看有什么可以做到法律里面,要求在我们国家经营的企业要遵守,要合规。
记者:如果各个国家都立法,是不是会有一个组织来回顾这些法律,看看是不是主旨是符合的,看看太严或者太宽。
唐荣基:如果每个国家都遵守规则,每个国家能够做到在BEPS行动计划大家都统一的规则里面,大家的立法理论上来说是一致的,最终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但是实际上也有可能,有些国家立法的时候是比较选择性的,选择采取这个不采取那个,所以肯定G20跟OECD会定期聚在一起,进行多边的沟通,大家互相回顾,到底大家所做的是不是我们当时大家同意的、达成共识的,我相信后面有很多的工作都是互相监督,有一个互相监督的机制,来确保避免双重征税。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相应的情况,比如哪些国家会成为跨国企业重点关注的国家?安永有一份资料,谈到国税总局将BEPS的落地计划,其中有一条,考虑到2015年底之前出台相关文件,在总部集中的地方,针对国际税收相关税务实行总部式的地区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关于这方面有没有一些更详细的信息透露给我们?
唐荣基:第二个问题就是刚才我说的,提高透明度,把每个企业的情况、信息披露要求要提高。我们中国有一个文件,2号文,2号文件现在有一个修订,《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征求意见稿现在已经发给了企业和中间机构,这个2号文件的《征求意见稿》里面修改的内容,其实很多都是BEPS的内容,跟BEPS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到底这个会不会年底出台,我们预料这个机会很大,这个当然我们也有看,因为这个征求意见还没送,应该是这个礼拜五,我们企业要把它的意见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要提供给总局一个全球的转让定价报告,这个在10月10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会里面也说了,2016年的报告作为第一年要交的,这个什么时候交呢?2017年底要提交2016年全年的报告。这是中国现在初步的计划。但是这个报告不容易做的,大家都没做过,全世界都没做过。企业要想到底怎么做,我们中介机构,也需要配合企业,帮助它们把这个报告做出来,比如说这个企业是中国的企业,报告要交给中国的税务总局,这个企业是美国的企业,要交给美国的税务局,然后中国可以通过双边的手段拿到美国的报告,看到里面的内容,所以信息都会披露。
每个国家都有进行立法,修改法律反映BEPS的内容,有些国家会做的比较快,有些国家会做的比较慢,我感觉中国应该相对来说会比较积极参与的,我觉得很多欧盟国家参与度都蛮高的,我这里也很难说哪个国家会快一点,哪个国家会慢一点,但是我相信61个国家达成的基本原则都会做,有一些没有达成基本共识的,但是大家都知道未来的方向是怎样的,这个还是需要多边的讨论,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就是为了防止利润转移。
记者:中国现在立法的时间表是怎样的?之前总局那边有没有透露出一些消息?可能会对总部型的企业会有影响,尤其在上海来说,上海要搞科创中心,还在搞自贸区,一直说吸引总部企业,你们预料到,以后对落户上海的总部企业,或者已经落户上海的总部企业,特别是研发总部,影响会有多大,会体现在哪些方面?
唐荣基:中国立法时间表,作为第一步就是2号文的修改,2号文《转让定价》文件的修改,已经启动了,这个征求意见稿已经发给社会专业人士还有企业,这里不重复了,估计蛮快会出台要求的。
对于总部企业的影响,我觉得这个可能分两类企业,一类是国外的跨国企业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这也是上海鼓励的,这个会有利于整个BEPS的推动,会有利于跨国企业在中国进行总部的经营活动。总部是有很多功能的,研发功能、管理、销售,所以所有的BEPS行动都会帮助企业,以后对中国执行中国税法时候的信心会增加的,就是说,不是你说了算了,以前好像是你说了算,你要我怎么样,我也没办法,以后就是有国际规则来管理,你该怎么样。所以企业在中国经营,不管是经营总部也好,经营其他的业务也好,所得到的税务征管的信心会提高的。
更加重要的是第二类企业,中国企业,上海企业,它们以后要国际化,以后要走出去的时候,到底游戏规则是什么,到底利润应该留在中国?或者是留在外国?是怎样安排的,通过这次BEPS达成共识游戏规则清楚了,确定性也增加了,透明度也提高了。因为这是国家的大法,我相信上海会完全执行的,上海一直鼓励外资进来,也鼓励上海企业走出去,今年上海的资本输出是全国的第一名。相信这次BEPS会为他们带来更加多的信心,未来整个国际的税务游戏规则会更加清晰。
记者:针对数字经济的,有没有具体的内容可以分享?
唐荣基:数字经济是一个跨行业、跨行动计划的产业,数字经济是单独列出来的,所有的行动计划都会牵涉到的数字经济的,我觉得中国税务局作为第一步,怎样通过高科技的手段来完善税务征管的功能,怎样能够让企业更加方便遵守中国的税法,整个征管的工作能不能通过IT来完善这方面的工作,这个是肯定的。
OECD成员国还有G20的国家都能够达成共识的,不管你的数字经济怎么弄,不管你有多高科技,最后的原则还是不改变的,利润要和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地挂钩,这个是大家都达成共识的。有的时候数字是很高科技的,我在这里设计一个产品,但是我这个产品可能是在另外一个国家生产的,通过移动,3D打印,通过很多高科技的手段,所以最终这笔利润是属于哪个国家的,这个是蛮复杂的,但是大家达成的一个共识是最基本的原则。经济活动跟价值创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