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网校 > 正文

健康险个人税优细则出台 多地拟先试点

2015-08-19 09:09来源:上海证券报

内容摘要:《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周正式下发至人身险公司。

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上海证券报昨日(8月18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在征求完行业内部意见后,《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周正式下发至人身险公司。

展开剩余部分

细则的出台即意味着,业内期盼已久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已具备落地的条件。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投保门槛等方面有所放宽,折射出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之间的错位补充关系。至于具体产品的落地时间,业内人士透露称“不会等太久”,或尚需解决如何与税务部门对接等实操问题。

产品投保门槛较征求意见稿放宽

商业健康保险被定义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新型产业,在扶持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而出台针对投保人的个税优惠政策,被视为刺激健康保险业买方市场的催化剂。

具体的产品形态和经营管理方式,在细则中有章可循。从上证报记者拿到的《办法》来看,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将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并要求在产品设计时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

这意味着,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将是介于基本医保和纯商业保险之间的一种政策性产品。这在《办法》中的体现如下: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记者对比发现,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投保门槛等方面有所放宽。主要体现在:其一,原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医疗保险的年度免赔额及规定终身累计赔偿限额和就医医院仅限公立医院普通病房等,但正式《办法》中规定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并且删除了终身累计赔偿限额和就医医院这两条规定;其二,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下限从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低于25万元”调整为“不得低于20万元”;其三,关于个人账户积累的用途,在征求意见稿“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基础上,《办法》又增加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这些细节上的调整,折射出由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保所构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现端倪。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这条规定无疑打破了以往保险业不允许带病投保的惯例。

落地时间取决于如何与税务对接

“各人身险公司产品研发与设计已经准备就绪,一般来说,细则只要出来后,产品就可以落地,不过由于涉及税收优惠,可能还需要解决如何与税务部门对接的问题。”业内人士分析道。

在部分寿险公司看来,如果费用管控得当,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基本上能保证微利。他们更看重的是,可借此“敲门砖”来刺激非税优类人身险产品的投保需求。

但不是所有的人身险公司都能参与此次试点。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资质条件,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等要求外,《办法》还增加、细化了一些规定。如对专业人才的配置要求细化为“具有健康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为确保试点平稳实施,个人税优健康险试点将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